学术成果
黄春蕾: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慈善事业的发展是完善分配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

人们普遍认为,初次分配是市场调节,按照生产要素贡献进行分配,注重效率,对分配结果产生最为基础的作用,但初次分配容易形成贫富分化;再分配是政府调节,按照公平优先的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和补助等,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重缓解收入分配差距;第三次分配则受道德、文化传统驱动,通过社会互助和自愿捐赠等形式扶贫济困,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慈善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方式,是自愿的、无偿的和利他的,不是强制摊派,不是劫富济贫,也不是先富群体的法定义务。作为一种道德实践,慈善愈发成为人们获得幸福感的重要来源,成为促进精神文明和精神富裕的重要手段,更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在进一步阐述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之前,我们先来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慈善等同于捐赠吗?捐赠是慈善的基础和起点,但慈善不止于捐赠,捐赠资源流向哪里,谁使用,谁受益,带来哪些变化等等,共同构成慈善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全部流程。因此,慈善不仅关注捐赠,还关注捐赠如何公平和科学的分配与使用。

第二,慈善主要做什么?实现共同富裕的最终目的在于“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事实上,满足慈善受益群体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增进其福祉,不仅需要慈善事业增加物质资助,还要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慈善服务。除扶贫、济困、助残及救灾等传统慈善事业外,具有专业服务水平的慈善组织还要积极参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健康、环境等社会服务事业发展,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发展现代慈善事业。

第三,现代慈善有何不同?现代慈善不同于传统慈善,现代慈善组织是联结捐助人和受助人的中介桥梁,是第三次分配的中坚力量,慈善组织设立(认定)制度、慈善表彰和税收激励制度是激发第三次分配活力的基础;慈善活动遵循平等、尊重等伦理,慈善资源分配讲究公平、科学,从慈善募捐、慈善捐赠、资产管理到项目执行,相关慈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决定第三次分配实际效果的关键因素;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生命之源,综合监管制度是维护慈善公信力和第三次分配秩序的根本保障。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发展慈善事业,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2016年,《慈善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是我国慈善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据民政部“慈善中国”平台统计,截至目前,全国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超过12000家,慈善信托财产总规模超过53.7亿元。《中国慈善报告(2022)》显示,2021年度我国社会捐赠总量为1450亿元,彩票公益金总量为1062亿元,志愿者服务贡献价值折现为1954亿元。

慈善与互联网的结合日益紧密,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达到30家,人人参与慈善变得越来越便捷,2017-2022年互联网募集的善款从25亿元增长到100亿元,增长了近4倍。同时,“五社联动”、公益创投和社区基金(会)等正成为慈善参与社区治理的新路径。

然而,当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水平仍然不足以支撑其第三次分配功能的发挥。

从捐赠总量来看,近20年来我国的慈善捐赠占GDP的比重始终低于0.25%,难以支撑其对调节收入分配的实质性作用。慈善文化传播途径、形式和力度仍然不足;慈善资源分布不均,特别是县域慈善资源更加短缺;慈善法治保障不力,慈善组织信息不透明,一些组织或个人打着慈善或公益的旗号谋取私利,慈善套捐、诈捐行为等慈善乱象频发,危害慈善公信力;慈善参与社区治理刚刚起步,各方力量分散,缺乏合力;慈善事业发展格局主要局限在传统慈善层面,在参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健康、环境等社会服务事业发展方面明显滞后。

走向共同富裕,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应将慈善事业发展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特别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理顺政社关系,优化发展环境,夯实慈善根基,激发慈善活力,拓宽慈善格局,提升慈善效能,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的慈善制度。

首先,塑造人人向善、人人乐善的慈善文化。建立健全国家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定期予以表彰,进一步规范评选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继承发扬中华慈善文化优良传统,加强慈善文化和志愿服务精神的宣传普及,形成全社会关心慈善、参与慈善、监督慈善、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围。

其次,鼓励和培育慈善组织特别是县域慈善组织大发展。实施慈善组织赋能计划,加快培养慈善专业人才。健全落实相关税收优惠制度,激励和规范慈善捐赠行为。

第三,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优势。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用好社区基金、公益创投,促进邻里互助,开展义工志愿服务,更加准确及时地发现弱势群体需求,把党和国家的扶持政策送到困难群众家里,提供更加个性化、及时性和精细化的暖心帮扶。以新一轮机构改革为契机,理顺党建、群团、民政等条块关系,实现慈善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资源整合。

第四,加强慈善法治化水平。通过《慈善法》的修订,建立面对重大突发应急事件中的应急慈善制度,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优化慈善组织制度、慈善募捐制度、慈善事业扶持政策,完善慈善信托规范,实现慈善监管全覆盖,健全慈善综合监管机制等,优化慈善法治环境。

第五,加快传统慈善向现代慈善的转型发展。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大力发展公益类社会服务机构,引导支持基金会等公益资源向社会服务机构倾斜,支持其在重点民生和社会事业发展领域(包括“一老一小”)增加普惠性公共服务供给。引导支持慈善组织走出去,在我国全球化战略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黄春蕾,系山东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教授)

文章来源:大众日报理论周刊,2023年4月18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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